邓州 切换城市

请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热门
    城市

    头条资讯

    发布投稿
    客服热线18037337404

    信阳两名男子被抓

    2024-05-18 08:55:05

    来源:信阳公安   作者:信阳人

    阅读:17755

    评论:0


    近日
    固始县公安局黎集派出所
    社区民警在走访中
    听到辖区树林中发出异响......



    案情介绍


    5月11日下午,固始县公安局黎集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走访中,忽然听到了辖区树林中传出异响。民警随即顺着声音方向进行摸排,最终发现了正在非法狩猎的两名嫌疑人以及嫌疑车辆。在嫌疑车内,民警当场查获非法狩猎工具两支、铅弹四十发,以及刚被猎杀的野鸡、野鸭、斑鸠数只。

    在大量证据面前,该两名嫌疑男子对其非法狩猎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移交至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警方提醒

    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捕猎野生动物、吃野味、购买野生动物纪念品等行为均不同程度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有可能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要主动从我做起,争当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环境的普法宣传者。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条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

    人已打赏

        ×

        打赏支持

        打赏金额
        • 1元
        • 2元
        • 5元
        • 10元
        • 20元
        • 50元

        选择支付方式:

        打赏记录
        ×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