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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公告

    2024-05-18 09:06:04

    来源:息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老家息县

    阅读:17971

    息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公告

     

    息县广大居民: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低保对象)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对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明显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将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救助范围

    服务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后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时,将另行通知。


    二、入住费用

    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息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完全失能的低保老人,由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式提供机构集中照护服务。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评估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老年人情况上报息县民政局,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交费凭证,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经县民政局评估认定具备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协助安排服务对象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停止(更改)服务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在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


    (四)费用结算

    经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老人,作出予以救助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四、联系方式

    请有意愿的居民,尽快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息县民政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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