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一:
2024年1月3日7时50分,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S****9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关店乡黄滩村关庄路段逆行时,与对向行驶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及杨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事故二:
2024年1月16日17时30分,霍某某(70岁)骑三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张东线息县东岳小房庄村李庄路段左拐弯时,与李某某所骑行的三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霍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霍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三:
2024年1月25日8时50分,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0大型汽车,在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与岳某驾驶车牌号为豫S****6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查,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岳某无责任。
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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