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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县一男子借钱后“玩失踪”,妻子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2020-11-13 06:59:50

    来源:息县法院   作者:生活在息县

    阅读: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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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到中年的张某,上有老下有小,虽然不是很富裕,但稳定的工作足以让一家衣食无忧,但是张某并不满足现状,眼看身边的朋友一个个做生意发了家,张某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决定搏一把,于是他怀揣暴富梦,一心想做房产生意,原本的工作成了副业。缺少资金的他不得不向朋友一借再借,最终无法偿还,不得不躲债。于是张某的朋友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把张某借的钱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张某的妻子告上了法庭,张某的妻子应该偿还张某的借款吗?

     基本案情 


    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由,通过同事介绍向肖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利息。开始阶段,张某尚能正常结息,双方皆大欢喜,后来就时断时续。2019年7月31日,两人对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张某向肖某重新出具欠条一张。随后,张某不但没有偿还本息,就连人也没了踪影,电话不接,家也不回。无奈之下,肖某将张某起诉到息县人民法院,不仅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而且以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张某的妻子李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审理情况 


      庭审中,张某的妻子情绪激动,她含泪倾诉:“原本安定祥和的小日子随着丈夫创业一去不复返,别说挣大钱了,连一丁点小钱也不见他拿回来,我带着孩子日子过得还不如以前了。每天张某都是忙忙碌碌,且称男人的事女人少管,所以究竟他在外面干什么我并不清楚,也不敢问。他找肖某借钱的事,我根本不知道。肖某后来找我在欠条上签字时我才听说,我当场就拒绝了,我不应该还钱。我正准备和他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张某向肖某借款,有借条为证,其不按期偿还借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案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债务既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又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向肖某借款50万元,借款数额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肖某也未举证证明张某借款时,其妻李某知晓张某借款以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或收益,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且李某否认其知晓借款事实,并在事后肖某要求其在借据上署名予以追认时明确拒绝,故对肖某要求李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近年来,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所引发的问题成为社会关切的热点。对于该问题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无论对于债权人提高风险防控意识,还是对于债务人尤其是非举债人避免“被负债”,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充分吸收该司法解释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共债共签”。即夫妻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三是债权人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共同”所负。在夫妻在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下,当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时,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此规定,一方面,使得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对于债务是否构成夫妻间共同债务尽到注意义务,“倒逼”实践中的“共债共签”;另一方面,也对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起到较高的保护作用,避免稀里糊涂“被负债”。(息县法院 李欣 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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