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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李某某因家人去世,就打医生?

    2024-04-27 10:20:00

    来源:商城县人民法院   作者:信阳人

    阅读: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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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






    案件详情

    原告王某系商城县某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被告李某某母亲因病求医无果后,医院建议保守治疗打营养针。被告李某某嫂子找到原告王某让其给被告母亲打营养针,原告王某向被告李某某嫂子表示打营养针需要被告李某某联系其确认。

    但因原被告未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原告王某未给被告李某某母亲打营养针,后被告李某某母亲去世。被告李某某因此对原告王某心存怨恨。

    2023年1月6日,被告李某某酒后到某村卫生室与原告王某发生争吵,后双方相殴,造成原告王某轻微伤。报案后,商城县公安局对原告王某处罚款300元,对被告李某某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400元。

    原告王某因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遂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李某某赔偿。






    法官审理

    网上立案后,承办法官李立林积极与原、被告沟通,但双方心中均存怨恨,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承办法官李立林本着化解纠纷,平息双方矛盾,维护邻里关系和睦的原则,安排原告王某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损失金额,鉴定结果出来后,组织双方开庭,并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被告李某某作为患者家属,应多与医生沟通,积极配合医生工作,才能保障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双方因就医问题沟通不畅,被告李某某殴打他人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李某某当庭赔偿原告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000元,原告王某主动撤诉,此案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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