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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息县交警严查摩托车、电动车、汽车驾乘人员交通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减轻交通事故后果,减少交通事故死亡,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汽车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摩托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整治范围
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
三、整治步骤
(一)宣传引导。即日起至5月底集中宣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对未规范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为主。期间,在主要路段、路口设立学习体验教育点,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以及未使用安全带的汽车驾乘人员进行现场宣传教育,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通过爱心企业捐赠头盔开展有奖问答送头盔等宣传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二)查纠处罚。自6月1日起,我县与全市、全省、全国同步开展“一盔一带”查纠活动,严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以及汽车驾乘人员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涉及出租、客运、校车、班车、快递、外卖等行业的同时抄告企业及主管部门;对驾驶人、乘车人违法频发的企业,建议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曝光、依法处罚或停业整顿的方式,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制造事端,造成一定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标准
(一)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罚款5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予以批评教育。
(三)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5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四)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20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20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自觉系上安全带,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特此通告
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5月12日